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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稅務
01
個人代開勞務報酬發(fā)票的個人所得稅是否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怎么繳納?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取得綜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號),個人代開勞務報酬發(fā)票的個人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扣繳客戶端,為雇傭的勞務人員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02
2019年6月給員工發(fā)放的18年度的績效獎勵要如何申報個稅?
答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2019年給員工發(fā)放18年度的績效獎勵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和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可以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計算和申報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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