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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的有關內容
一、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
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困難的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延期繳納稅款的辦理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只要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即可。因疫情的爆發(fā)屬于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發(fā)生較大損失的,需要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作出承諾,無需再提供其他資料。
納稅人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可以通過寧波市電子稅務局申報征收模塊網(wǎng)上提出申請: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也可通過郵遞將紙質《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寄到戶管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可在寧波市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首頁-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申報征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下載。為更好地做好緩繳稅款申請辦理工作,請納稅人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lián)系。
特別提醒納稅人的是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應在稅收征收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符合延期繳納稅款相關規(guī)定的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緩繳,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征收期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按征管法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來源:寧波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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