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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稅務
問:被拆遷企業(yè)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guī)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guī)定:“四、關于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yè)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guī)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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