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所得稅、增值稅申報表與填報說明對照匯編(2025年版) 萬偉華◎編輯 解讀申報表背后的“稅收邏輯”》 |
?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1〕Z456號 2021年5月12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孫某甲經介紹認識朱某某(另案處理)后,將自己的身份證拿給朱某某,朱某某以孫某甲的名義在“重慶市政府”的APP上注冊了重慶*甲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甲公司”)和重慶*乙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乙公司”),由孫某甲擔任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朱某某帶孫某甲到建設銀行開通了重慶*甲公司和重慶*乙公司的對公賬戶,孫某甲連同兩家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U盾等全套證照資料出售給朱某某,從中獲利1500元。
隨后,孫某甲將其父親孫某乙介紹給朱某某,朱某某采取同樣的方式注冊了重慶*丙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丙公司”)和重慶*丁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丁公司”),由孫某乙擔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朱某某帶孫某乙到建設銀行開通了重*丙公司和重慶*丁公司的對公賬戶,孫某乙連同兩家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U盾等全套證照資料出售給朱某某,從中獲利1500元。
2019年9月至12月,馮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孫某甲注冊的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合計約1062萬余元,稅額32萬余元;利用孫某乙注冊的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合計約1243余萬元,稅額37余萬元。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孫某乙、孫某甲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孫某乙、孫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可以宣告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可以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