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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已經2021年11 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2021年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1年11月23日
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強化內部權力監(jiān)督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改)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縣(市、區(qū))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第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涉案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縣(市、區(qū))以上稅務局均應成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縣(市、區(qū))及縣(市、區(qū))以上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該局分管稅收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或者與其他局領導共同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包括稅收法制、稅政業(yè)務、社保非稅業(yè)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yè)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也可以根據審理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guī)程、議事規(guī)則、工作考核等制度;
(二)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三)指導、監(jiān)督下級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承擔稅收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承擔稅收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提請單位提交審理的案件材料并提出是否受理的處理意見;
(二)向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分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材料,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集各成員單位審理意見;
(三)組織協(xié)調是否補充調查的意見分歧以及各成員單位之間審理意見的分歧;
(四)提出初審意見;
(五)負責會議審理現(xiàn)場記錄,制作審理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六)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tǒng)計、報告、案卷歸檔;
(七)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參加案件審理,根據部門職責提出審理意見;案件不涉及本部門業(yè)務的,可就案件的政策適用、定性處理等方面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稽查局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回避情形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成員單位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省局:擬處罰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市局:合肥市局擬處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其他市局擬處罰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縣(市、區(qū))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且經審理委員會主任同意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個工作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將該季度全部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個工作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稽查局提請審理案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四)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五)稅收違法案件集體審理紀要;
(六)相關證據材料。
案件涉及擬處罰事項的,應同時提交《稅務行政事項處罰告知書》及聽取被查對象陳述申辯意見的有關文書及材料。
案件提請審理前稽查局組織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
稽查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接收人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簽名。
對于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xiàn)場查驗。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根據以下情形提出不同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審理范圍,提交材料齊全,建議受理,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之日為受理日期;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審理范圍,但提交材料不齊,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于審理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zhí)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涉案金額由稽查局負責準確計算。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提出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根據需要,可以到證據存放地查閱案卷材料,也可以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情況。
第二節(jié) 書面審理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稅務稽查報告等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梢苑炙图堎|資料,也可以傳送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案件涉及具體業(yè)務及政策適用等問題,由該業(yè)務主管職能部門提出主導審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出具的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充分溝通、協(xié)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二十四條 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重新提交案件,辦理交接手續(xù)。
稽查局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第二十五條 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fā)現(xiàn)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
第二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成員單位中政策對應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意見不一致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討論、協(xié)調,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不能達成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做好記錄,將分歧提請會議審理。
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xié)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三節(jié) 會議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且協(xié)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會議審理時,應當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說明成員單位意見分歧、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xié)調情況和初審意見。須提前3個工作日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條 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案件檢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可要求調查對象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fā)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現(xiàn)場會議記錄。會議結束后,會議記錄人員整理會議記錄,送各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根據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情況,作出以下不同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zhí)法程序違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案件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fā)。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fā)。
第六章 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文書必須依照《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告知行政相對人明確的行政復議機關,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zhí)行。
文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相關文書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承擔執(zhí)法督察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案卷、證據材料等退回稽查局。
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文書。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的歸檔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順序統(tǒng)一編號,做到一案一卷、資料齊全、卷面整潔、裝訂整齊。
第三十七條 各市級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本轄區(qū)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報送省稅務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四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大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礎投入,保障審理人員和經費,配備辦案所需的錄音錄像、文字處理、通訊等設備。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推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說明理由制度,促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提高稅法遵從度。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安徽省國稅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發(fā)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關于《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解讀
現(xiàn)對《安徽省稅務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發(fā)布《辦法》?
為貫徹落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強化內部權力監(jiān)督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針對我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方面反映的突出問題,結合全省稅務工作實際,決定廢止《安徽省國稅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發(fā)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發(fā)布《辦法》。
二、《辦法》主要有哪些重點內容?
(一)制定目的
為了將《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落到實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辦法》第一條明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正),制定本辦法。
(二)保密規(guī)定
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相銜接,落實關于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個人信息有關要求,嚴防個人信息泄露和濫用,《辦法》第四條明確對涉案納稅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給予同等保護。
(三)成員單位構成
隨著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推進,社保非稅業(yè)務征管職責劃轉,稅務機關職能調整,重大稅務案件可能會涉及到相關業(yè)務,因此第五條第三款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增加“社保非稅業(yè)務”部門。
(四)成員單位審理職責
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參加案件審理,可以根據部門職責提出審理意見;案件不涉及本部門業(yè)務的,可就案件的政策適用、定性處理等方面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這里包含三層意思:第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樹立大局意識,要站在全局機關的角度,考慮案件審理。第二,審理案件內容涉及成員單位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就相關內容拿出主導審理意見;第三,如不涉及本部門職責,作為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也有義務認真審理案件,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充分表達意見,避免實際工作中因不涉及本部門業(yè)務不表態(tài)、不回應的情形發(fā)生。
第二十二條“對案件涉及具體業(yè)務及政策適用等問題,由該業(yè)務主管職能部門提出主導審理意見”。是為了解決一旦各成員單位在某些政策適用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應當以主管業(yè)務部門意見為權威,主管業(yè)務部門應當承擔確保政策正確理解和適用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成員單位中政策對應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是為了解決政策請示扯皮打架問題。由政策對應部門進行政策請示更有效率、更權威,避免因工作不對口上級不回應而影響工作。
(五)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關于重大稅務案件范圍是《辦法》調整的核心內容。
1.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問題。稅務總局僅授權各省制定本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只能由省局統(tǒng)一發(fā)布。為避免全省16個市出現(xiàn)多個不同標準,省局在反復摸底、充分調查統(tǒng)計的基礎上劃分了省、市、縣(市、區(qū))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今后,根據案件查處情況的變化,適時再對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進行調整。
2.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是指監(jiān)察、司法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涉及案件當事人有稅收違法行為,須以稅務機關的定性為依據而進一步追究案件當事人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案件,對該類案件,稅務機關僅需就監(jiān)察、司法機關現(xiàn)有的證據、檢查結果反饋定性。不包括僅向稅務機關移送涉案當事人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案件。
3.目前稽查部門查處涉稅犯罪移送公安的案件主要是查實移送,對一個案件檢查、審理結束后,涉嫌犯罪的,例如逃避繳納稅款的情形等,移送時通常出具稅務處理、處罰文書。
同時《辦法》第十一條中第二款明確,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不屬于稽查涉稅犯罪移送公安的范圍。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fā)現(xiàn)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
4.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受第十一條前四項案件范圍的限制,由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審理委員會主任自主把握,為地方稽查案件提審提供可能;同時,這也是縣(市、區(qū))稅務局除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以外的案件來源。
(六)關于聽證的問題
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了“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案件提請審理前稽查局組織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這兩條規(guī)定包含了兩層含義: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擴大聽證范圍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擬作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發(fā)起基于處罰告知,提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前發(fā)生的聽證意味著稽查局在提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前就應當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形成較為成熟的審理決定,并將擬進行處罰事項告知行政相對人。稽查局提交重大案件審理時將聽證材料一并提交。經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改變了原稽查局關于行政處罰審理意見的,還應當對行政相對人就擬處罰事項再次進行告知,也可能再次發(fā)起聽證程序。簡言之,可能發(fā)生兩次處罰告知,也可能發(fā)生兩次聽證程序。
第二,不論是提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之前還是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后發(fā)生的聽證程序,都由稽查局組織實施。
(七)具體協(xié)調操作問題
對于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中提到的協(xié)調問題,指的是充分溝通、互換意見、解釋說明。有些具體案情成員單位僅從書面審理無法得知,加上一些政策理解、證據材料的認識不同,很容易使成員單位審理案件時產生錯誤判斷,通過面對面的溝通了解,有些分歧可以達成一致意見,提高案件審理效率。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稽查局與成員單位通過溝通、協(xié)調,認可了某些成員單位提出的審理意見,擬變更原稽查審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就擬變更事項通報未對稽查局原審理意見提出異議的成員單位,再根據收到的反饋情況選擇如何繼續(xù)審理程序。
(八)審理期限的有關執(zhí)行口徑
第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同時,《辦法》第三十九條明確“本辦法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各成員單位應當增強程序意識,牢牢把握審理各環(huán)節(jié)的時間節(jié)點。
(九)經補充調查后終止審理的案件處理
稽查局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榫职凑罩卮蠖悇瞻讣徖砦瘑T會的補充調查意見繼續(xù)補充調查,如果取得新的證據材料,影響案件事實認定,或者雖然未取得新的證據材料,稽查局改變了案件事實認定,達到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可重新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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