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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吉林省征管實際,現將吉林省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對于不經常簽訂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選擇應稅合同按次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扣繳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印花稅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但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應稅憑證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2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執(zhí)行政策,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于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授權,為在全省范圍內執(zhí)行統(tǒng)一標準,結合吉林省征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現制定《公告》,明確了吉林省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yè)賬簿,以及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時其書立的應稅憑證的印花稅納稅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應稅合同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應稅合同的申報繳納方式。將應稅合同的申報繳納期限規(guī)定為按季,主要是考慮到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覆蓋范圍廣、發(fā)生頻次高,按季申報可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同時,又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環(huán)境保護稅等其他財行稅稅種納稅期限保持一致。考慮到方便不經常簽訂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公告》允許其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例如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因書立應稅產權轉移書據較多,所以可以選擇按季度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繳納。考慮到在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納稅人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在一年內變動較少,故此應稅營業(yè)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印花稅代扣代繳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內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但納稅人難以在每次書立應稅憑證后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需要注意,書立應稅憑證的境內各方當事人應按照應稅合同或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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