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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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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

發(fā)布時間:2023-09-2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政策法規(guī)處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二、主管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三、實施機關:


縣級稅務部門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五、子項: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000130201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000130201000】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00013020100001)


4.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236項


5.實施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


6.監(jiān)管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


7.實施機關:縣級稅務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其他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相符。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六、許可條件


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相符。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yè),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


(一)簡化審批程序


申請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对颇鲜叶悇站株P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8號)規(guī)定,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規(guī)定的范圍外,我省工業(yè)企業(yè)一般納稅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工業(yè)企業(yè)、開具或取得農產品發(fā)票的工業(yè)企業(yè),申請專用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二)壓縮審批時間


在法定20個工作日審批時限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規(guī)定如下承諾審批時限:


1.一般規(guī)定


10個工作日。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特別規(guī)定


(1)已由稅務機關現(xiàn)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yè)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結。


(2)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fā)票,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①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


②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需求,主動申領發(fā)票;


③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控設備發(fā)行等事項。


(三)簡并材料文書


1.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2.稅務機關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3.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的簽收欄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四)增進辦事便利


1.稅務機關依托電子稅務局實現(xiàn)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反饋、決定、送達和查詢告知等全過程、全環(huán)節(jié)網上辦理。申請人可根據需要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辦理。


2.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原則上直接送達或者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申請人。以上述方式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書面要求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不收取任何費用。


3.稅務機關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移動辦稅平臺等提供咨詢服務。稅務機關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咨詢提供24小時預約渠道。稅務機關受理預約事項后,與納稅人協(xié)商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提供咨詢服務。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一)稅務機關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實行增值稅發(fā)票風險管理,利用國家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健全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jiān)管。


(二)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按照納稅信用管理、增值稅發(fā)票管理、黑名單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嚴格審批、合理確定最高開票限額,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發(fā)票供應的同時有效防范增值稅發(fā)票涉稅風險。


(三)稅務機關實行發(fā)票領用分級分類管理。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fā)票;對于稅收風險程度中等的納稅人,正常供應發(fā)票,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fā)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并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各省稅務局應當積極探索依托信息技術手段,通過科學設置預警監(jiān)控指標,有效識別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并且據此開展發(fā)票領用分類分級管理工作。


1.以下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fā)票用量,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fā)票用量,手續(xù)齊全的,按照納稅人需要即時辦理: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類的納稅人;


(2)地市稅務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2.稅務機關為符合條件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fā)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fā)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


“符合條件”是指:


(1)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


(2)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需求,主動申領發(fā)票;


(3)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控設備發(fā)行等事項。


3.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10〕40號印發(fā))相關規(guī)定辦理。


(四)稅務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發(fā)票領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五)稅務機關建立并完善高效聯(lián)動的風險防控機制,科學設立風險防控指標,加強日常評估及后續(xù)監(jiān)控管理,提升后續(xù)監(jiān)控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利用稅收大數據跟蹤分析被許可人發(fā)票使用及納稅申報等情況,篩查和識別風險疑點,形成風險任務并實施風險應對。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虛開增值稅發(fā)票、騙取出口退稅、逃避繳納稅款或者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處罰。


(六)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稅務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或者其上級稅務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八)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稅務行政許可,進行處理處罰。


(九)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稅務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


(四)代理委托書;


(五)代理人身份證件。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其中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由稅務機關查驗后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申請材料電子件,對其中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提供原件的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七、申請材料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


(四)代理委托書;


(五)代理人身份證件。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申請的,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其中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由稅務機關查驗后退回;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網上辦稅途徑申請的,提供申請材料電子件,對其中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提供原件的電子照片或者掃描件。對已實名辦稅納稅人的經辦人、代理人,免于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一)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對收到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稅務機關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zhí)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審查


稅務機關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時參考稅收大數據審查申請的合理性。按規(guī)定需要實地查驗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按照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規(guī)定,對查驗情況通過錄像或者照相予以記錄,并在查驗結束后填寫調查表,提出調查意見。審查人員根據審查情況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建議,按程序報送下一環(huán)節(jié)審核。


申請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三)決定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1.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行政執(zhí)法信息公示平臺、稅務網站等公開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結果,公開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設定依據、項目名稱、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業(yè)主姓名、許可生效期、許可機關等。公示時長為長期。


2.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變更


被許可人申請變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上述程序實施審批,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制作并送達《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八、審批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申請人通過辦稅窗口、電子稅務局等途徑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對收到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抖悇招姓S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稅務機關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網上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通過電子回執(zhí)單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審查


稅務機關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時參考稅收大數據審查申請的合理性。按規(guī)定需要實地查驗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按照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規(guī)定,對查驗情況通過錄像或者照相予以記錄,并在查驗結束后填寫調查表,提出調查意見。審查人員根據審查情況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建議,按程序報送下一環(huán)節(jié)審核。


申請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对颇鲜叶悇站株P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8號)規(guī)定,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fā)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規(guī)定的范圍外,我省工業(yè)企業(yè)一般納稅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工業(yè)企業(yè)、開具或取得農產品發(fā)票的工業(yè)企業(yè),申請專用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三)決定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辦結時限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


1.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行政執(zhí)法信息公示平臺、稅務網站等公開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結果,公開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設定依據、項目名稱、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業(yè)主姓名、許可生效期、許可機關等。公示時長為長期。


2.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制作并送達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變更


被許可人申請變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上述程序實施審批,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制作并送達《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4.承諾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無期限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文書


(一)文書名稱:《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有效期限:無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被許可人申請變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稅務機關按照初次申請程序實施審批,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制作并送達《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fā)布)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文書


(一)文書名稱:《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有效期限:無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縣級稅務部門


十五、備注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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