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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請問B公司資產轉移給A公司的時候,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如果開具適用什么稅率?
答復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內容已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guī)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資產轉移給A公司,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能開具發(fā)票。
來源:廈門稅務12366咨詢中心 2019年1月25日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90123024474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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