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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首問責任制等五項辦稅服務制度的通知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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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首問責任制等五項辦稅服務制度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9-09-06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
 
尊敬的納稅人:
 
為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現將首問責任、限時辦結、延時服務、預約服務和24小時自助辦稅五項辦稅服務制度予以發(fā)布。
 
附件: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首問責任制度(試行).doc
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限時辦結制度(試行).doc
附件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延時服務制度(試行).doc
附件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預約服務制度(試行).doc
附件5: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24小時自助辦稅制度(試行).doc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9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首問責任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轉變職能、改進作風,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和納稅服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首問責任制度是指納稅人、繳費人到稅務機關或通過電話等方式辦理涉稅(費)事項或尋求涉稅(費)幫助時,首位接洽的稅務工作人員為納稅人、繳費人辦理或有效指引納稅人、繳費人完成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制度。
第三條 首問責任制適用于云南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納入首問責任制的業(yè)務范圍包括:涉稅(費)業(yè)務辦理、涉稅(費)業(yè)務咨詢、繳納稅(費)服務投訴和稅收工作建議。但不包括納稅人、繳費人對于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和干部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以及信訪事項(依據有關專門規(guī)定處理)。
第五條 首問責任人應當熟悉本崗位及部門職責和工作流程,受理納稅人、繳費人來電、來訪時,應禮貌熱情、認真聽取、詳細了解納稅人、繳費人需求,做到及時辦理或有效指引。及時辦理包括當場辦結(答復)或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結(答復);有效指引包括全程陪同指引或電話明確責任承辦人等方式。
第六條 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涉稅(費)事項,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凡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者,能當場辦理或答復的,應當場辦理或答復;不能當場辦理或答復的,應對納稅人、繳費人涉稅(費)事項和聯(lián)系方式進行登記,依法依規(guī)承諾限時辦結或限時答復,負責跟蹤辦理情況,并于辦結后及時向納稅人、繳費人反饋。
(二)對資料不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者,應一次性告知其所辦理事項的辦理依據、辦理時限、辦理程序和所需資料,或明確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依據等。
第七條 對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的涉稅(費)事項,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屬于本稅務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涉稅(費)事項,首問責任人應將納稅人、繳費人指引到涉稅(費)業(yè)務對應的承辦部門,由承辦部門指定承辦人,該承辦人承接首問責任。
首問責任人無法明確承辦部門的,應請示本部門負責人予以協(xié)調明確;確實無法明確承辦部門的,由本地稅務機關的辦公室或納稅服務部門請示本級領導后確定承辦部門,并由該部門承接首問責任。
(二)不屬于本級稅務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涉稅(費)事項,首問責任人應向納稅人、繳費人詳細說明,并給以必要幫助。
第八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以部門為單位設立首問責任制登記臺賬和收件回執(zhí),登記內容包括:接洽時間、納稅人、繳費人名稱、聯(lián)系方式、首問事項、首問責任人、承辦人和辦理答復時間等相關信息?;貓?zhí)內容包括:首問責任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承諾辦理或答復時限、監(jiān)督投訴電話等。需登記和回執(zhí)的范圍主要是納稅人、繳費人詢問或辦理的較為復雜、不能當場辦結(答復)而需請示其他部門、局領導、上級稅務機關的事項,或需有關部門協(xié)辦的業(yè)務。對于當場能夠辦結(答復)的不需要進行登記和回執(zhí)。
第九條 首問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首問職責,依法、依規(guī)辦理首問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或者拒絕,切實避免納稅人、繳費人多頭找,重復咨詢。
 第十條 首問責任人確因突發(fā)事件或不可抗力無法繼續(xù)履行首問責任時,必須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說明理由,按規(guī)定流程移交其他工作人員,由接受移交人員履行首問職責,同時做好對納稅人、繳費人的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對違反首問責任制的行為或對納稅人、繳費人提出的問題處理不當,引起納稅人、繳費人不滿而造成不良影響的,經調查核實后,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其主要領導的責任,視情況給予以下處理:
1.對違反首問責任制規(guī)定的稅務干部,被查實累計在3次以下(不含本數)的,予以批評教育;被查實累計在3次以上(含本數)5次以下(不含本數)的,予以誡勉談話;被查實累計在5次以上(含本數)的,予以通報批評。
2.對違反首問責任制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被查實累計在3人次以上(含本數)5人次以下(不含本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其所在州(市)局予以績效考核扣分;被查實累計在5人次以上(含本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予以誡勉談話,對其所在州(市)局予以績效考核扣分。
納稅人投訴、納稅人座談會、行風評議、作風建設檢查等都是首問責任制的責任追究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與配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辦理相關涉稅(費)事項,確保首問責任人按規(guī)定的時限回復納稅人、繳費人。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首問責任事項辦理過程的監(jiān)控,實行痕跡管理,實現首問事項受理、轉辦、承辦、反饋的閉環(huán)式管理。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稅務工作人員的職業(yè)素質培訓和職業(yè)道德教育,提高稅務工作人員履行首問責任制的能力和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的意識。嚴格禁止在承辦首問事項的過程中向納稅人、繳費人索卡要等違反廉政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納稅人、繳費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進行監(jiān)督。對首問責任承辦機關的投訴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對首問責任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的投訴,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管理部門負責首問責任制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監(jiān)督考核。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限時辦結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各級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意識,規(guī)范納稅服務行為,切實提高全省稅務系統(tǒng)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限時辦結制度是指納稅人、繳費人向各級稅務機關進行納稅咨詢、辦理涉稅(費)事項時、申請權益維護和法律救濟時,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予以答復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辦理各有關涉稅(費)事項時,辦結時限應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中對具體事項的辦理時限要求確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中未明確辦理時限的事項,可參照《全國稅收征管規(guī)范》《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guī)范》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確定。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需要進行業(yè)務流轉的事項,在納稅人、繳費人辦理業(yè)務前或提交業(yè)務辦理所需資料時,主動告知其辦理時限。
第六條 辦結時限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限辦時限自辦稅服務廳正式受理之日起以工作日計算。
(二)納稅人、繳費人提交的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繳費人需補正的全部資料,其辦理時限從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繳費人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三)受理事項需要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批的,其辦結的時限應當包括上級主管機關的審批時限。
(四)辦結時限屆滿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可以順延。
(五)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的,稅務機關要及時向納稅人、繳費人說明情況。
第七條 辦理的涉稅(費)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疫、鑒定或專家評審等其他情形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時限內。稅務機關應當將上述程序所需時間告知納稅人、繳費人。
辦理的事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或本省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稽核、比對、協(xié)查等環(huán)節(ji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時限內。稅務機關應當將上述程序所需時間告知納稅人、繳費人。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繳費人申請后,因納稅人、繳費人自身責任,未按稅務機關告知的時間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其申請辦理的涉稅(費)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已按期辦結。
第九條 納稅人、繳費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可通過撥打12366或當地稅務機關設立的投訴渠道向稅務機關投訴。
第十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延時服務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稅務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服務水平,充分滿足納稅人、繳費人合理辦稅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延時服務制度是指稅務機關對已到下班時間正在辦理涉稅(費)事宜或已在辦稅服務場所等候辦理涉稅(費)事項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延時辦稅(費)的服務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延時服務提示:臨近下班時間,稅務機關應根據辦稅服務場所納稅人、繳費人等候情況,預測納稅人、繳費人需要等候時間,并在納稅人、繳費人等候或取號時,及時提醒納稅人、繳費人預計辦理時間,由納稅人、繳費人自愿選擇是否繼續(xù)等候辦理。
第五條 延時服務中,對短時間內無法辦結的涉稅(費)事項,稅務機關可在征得納稅人、繳費人同意后,留存納稅人、繳費人涉稅(費)資料及聯(lián)系方式,待業(yè)務辦理完結后,通知納稅人、繳費人領取辦理結果。
第六條 延時服務對象:
(一)納稅人、繳費人正在辦理涉稅(費)事宜,下班時仍未辦結的;
(二)納稅人、繳費人已在辦稅服務廳排隊等候或已在排隊叫號系統(tǒng)上取號,下班時仍在等待辦理的;
第七條 延時服務期間,稅務人員應當遵守服務規(guī)范,耐心、細致、高效地為納稅人、繳費人辦理涉稅(費)事項,確保納稅人、繳費人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第八條 納稅人、繳費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延時服務制度或是提供延時服務期間態(tài)度惡劣,有意刁難納稅人、繳費人的,可撥打12366或通過當地稅務機關設立的投訴、監(jiān)督渠道進行投訴。
第九條 延時服務權益:稅務機關應建立延時服務登記臺賬,記錄提供延時服務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長。對提供延時服務累計超過一定時長的,應合理安排相關人員調休。調休時間應避開辦稅高峰期。
第十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預約服務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更好更加高效的服務納稅人、繳費人,合理分配和利用稅務機關辦稅資源,向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優(yōu)質、便捷的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繳費人滿意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預約服務制度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繳費人約定在適當的工作時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制度。預約服務內容包括涉稅(費)事項辦理、稅收政策咨詢以及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預約服務可以由納稅人、繳費人發(fā)起,也可以由稅務機關發(fā)起,服務時間由雙方協(xié)商約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預約辦理的內容包括涉稅(費)業(yè)務辦理、稅收政策咨詢等,各地可結合服務納稅人、繳費人實際,以納稅人、繳費人需求為導向,進一步明確和公開預約辦理的事項。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完善辦稅服務廳、官方網站、12366納稅服務中心以及移動辦稅平臺的預約功能,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線上、線下多元化的預約服務渠道,方便納稅人、繳費人預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可視業(yè)務辦理情況主動發(fā)起錯峰預約服務??梢愿鶕陥笃谵k稅業(yè)務量峰值高低、辦稅事項集中度等情況向納稅人、繳費人提出錯峰預約。但不得強制要求納稅人、繳費人接受錯峰預約。納稅人、繳費人接受錯峰預約辦稅時,稅務機關應安排綠色通道快速為納稅人、繳費人辦理涉稅(費)事宜。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預約登記薄》,對已確定預約服務的,稅務機關不得單方面解除。因特殊情況需要解除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與納稅人、繳費人協(xié)商解決,并重新安排預約時間。對超過預約時間30分鐘而未到場的納稅人、繳費人,視為申請人主動放棄預約服務。
第八條 接受預約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要遵循納稅服務規(guī)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應付、拒辦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更不得向納稅人、繳費人收取任何預約費用,或是因預約服務接受納稅人、繳費人的宴請。
第九條 對需要多個部門配合的預約服務事項,納稅服務部門應主動協(xié)調好其他相關部門,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限內予以解決。
第十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24小時自助辦稅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提高稅務機關服務效能,充分運用互聯(lián)網+辦稅服務,滿足納稅人、繳費人不同時段合理辦稅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24小時自助辦稅制度是指稅務機關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移動辦稅平臺、12366納稅服務平臺、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向納稅人、繳費人提供24小時自助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省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稅務機關提供24小時辦稅服務的業(yè)務辦理范圍原則上應與正常工作時間內窗口辦理業(yè)務相同,各地可根據服務納稅人、繳費人實際,以納稅人、繳費人實際需求為導向,合理設置24小時業(yè)務辦理范圍。
第五條 稅務機關要持續(xù)完善網上辦稅和移動辦稅平臺24小時自助辦稅功能,提供包括涉稅(費)事項辦理、舉報投訴、在線咨詢、辦稅預約、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六條 完善12366納稅服務功能,在通過“人工+自助語音”提供24小時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服務功能,打造12366綜合服務平臺,將傳統(tǒng)線下辦理的涉稅(費)事項拓展為線上線下均能辦理。
第七條 各地辦稅服務廳要逐步配備24小時自助辦稅終端。自助辦稅終端一般應具備發(fā)票領用、發(fā)票代開、申報繳稅(費)、完稅證明打印等基本功能,各地可根據納稅人、繳費人需求不斷加以完善,并做好日常維護,確保自助辦稅終端24小時提供服務。
第八條 因地制宜,合理設置24小時自助辦稅終端。各地可結合本地自然條件,納稅人、繳費人數量,納稅人、繳費人類型以及需求偏好,確定24小時自助辦稅終端的數量及擺放位置??梢钥紤]在有條件的銀行服務網點、郵政網點、大型社區(qū)、商場等單位設置擺放自助終端,積極推進24小時自助辦稅(費)服務。
第九條 各地稅務機關應指定人員負責維護好24小時自助辦稅設備,確保其工作運轉正常,自助辦稅設備上應標有稅務機關值班電話,在納稅人、繳費人遇到問題時向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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