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
| 點擊鏈接下載 《所得稅、增值稅申報表與填報說明對照匯編(2025年版)》 |
| 點擊鏈接下載 《互聯(lián)網平臺企業(yè)涉稅信息報送》 |
?
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護苗“金種子”啟航新征程 企業(yè)上市涉稅業(yè)務指南2.0 (2022版)》( 發(fā)布時間:2022-03-1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中一個債務重組案例分析,我們對解答的稅務處理略有不同看法,我們的看法如下(黑色文字為原文,藍色加粗文字為我們的看法,點擊鏈接下載指南pdf,原文自帶密碼):
案例:2015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協(xié)議以含稅價200萬元的價格購入一批原材料,由于甲公司意外發(fā)生財務困難,無法歸還,雙方商定在2016年1月1日進行債務重組。假定∶
(1)甲公司以現(xiàn)金40萬元、一臺債務重組日公允價值為20萬元的設備(賬面原值為20萬元,已提折舊1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計稅基礎為10萬元)、持有的丙公司的公允價值為60萬元的股份(計稅基礎40萬元)以及增發(fā)公允價值為60萬元的甲股份(30萬股,面值1元/股,市價2元/股)清償債務∶
(2)2016年甲公司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
(3)乙公司對應收賬款未計提壞賬準備。
分析∶(1)在債務重組中,甲公司實現(xiàn)設備轉讓所得=20-10=10(萬元),實現(xiàn)丙公司股權轉讓所得=60-40=20(萬元),實現(xiàn)債務重組所得=200-(40+20+60+60)=200-180=20(萬元),因此,實現(xiàn)的總所得=10+20+20=50(萬元),占甲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50/80=62.5%>50%,因此對于以現(xiàn)金、設備和丙公司股權作為支付對價部分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我們的看法:企業(yè)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是貨幣、非貨幣性資產、子公司股權、自身股份增發(fā)的重組所得(全部支付的公允價值與債務的差額),不包括非貨幣性資產、子公司股權的資產轉讓所得(公允價值-計稅基礎)。本案例中,債務重組所得為20萬元,20/80=25%,不滿足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50%以上比例的要求,不能分期5年確認?!?/strong>
對于甲公司實現(xiàn)的20萬元債務重組所得應當按照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比例進行分配,因此,甲公司在債務重組中確認的非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20×(40現(xiàn)金+20設備)/(40+20+60+60)=6.67(萬元),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20-6.67=13.33(萬元),其中丙公司股權和甲公司股權對應的所得分別為6.67萬元和6.66萬元(兩者之間的差異為尾數(shù)差異)。因此,非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6.67萬元應當在當期一次性計繳所得稅,丙公司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6.66萬元可以在5年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故∶丙公司股權支付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20+6.66=26.66(萬元),計入2016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6.66÷5=5.33(萬元),再加上設備轉讓所得10萬元以及非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所得6.67萬元,甲公司因債務重組在2016年總計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5.33+10+6.67=22(萬元),由于甲公司在2016年會計上確認了所得50萬元,因此甲公司當年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22=28(萬元),后續(xù)4年甲公司每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33萬元。
【我們的看法:非貨幣性資產、子公司股權的資產轉讓所得(公允價值-計稅基礎)需一次性在當年確認,不可以按59號政策分期5年平均確認。例解中丙公司股權支付的資產轉讓所得20萬不可以分期確認?!?/strong>
【我們的看法:滿足企業(yè)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條件后,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僅僅是股份支付部分,也應包括貨幣、非貨幣性資產對應的部分。例解中現(xiàn)金、設備、丙公司股權支付對應的重組所得6.67+6.67均可以分期確認。甲公司股權對應的重組所得6.66可以選擇按分期確認,也可以按債轉股處理。 】
對于乙公司實現(xiàn)的債務重組損失=200-180=20(萬元),其在債務重組中確認的非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損失=20×(40+20)/(40+20+60+60)=6.67(萬元),因此,乙公司在2016年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損失為6.67萬元。股權支付對應的債務重組損失=20-6.67=13.33(萬元),其中丙公司股權和甲公司股權對應的損失分別為6.67萬元和6.66萬元(兩者之間的差異為尾數(shù)差異),但該13.33萬元損失不得在乙公司轉讓丙公司股權和甲公司股權之前確認。乙公司取得的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60+6.67(甲公司確認的丙公司股權支付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66.67(萬元)。假定乙公司在2020年轉讓丙公司股權時,乙公司確認的股權轉讓損失=60-66.67=—6.67萬元),此時丙公司股權支付對應債務重組損失6.67萬元將被確認并計入股權轉讓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我們的看法:組合方式債轉股的情況下,債權人乙公司不確認債轉股部分對應的重組損失,貨幣及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丙公司股權償債的部分對應的重組損失,應在重組日當年一次性確認資產損失?!?/strong>
【我們的看法:組合方式債轉股的情況下,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應以取得的甲公司占各項償債資產的公允價值總計的比例來分配原債權的計稅基礎。有認為,債權人取得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減去非貨幣性資產等公允價值確定。但缺陷是少量的債轉股將導致非貨幣性資產對應的重組所得或損失將不能確認,成為債轉股的計稅基礎。舉例:債務600萬,按500萬清償,其中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450萬,計稅基礎400萬,債轉股的股權公允價值是50萬。債轉股的股權計稅基礎=600萬-450萬=150萬。如果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4,999,999.00,計稅基礎450萬,債轉股的股權公允價值是1元。債轉股的股權計稅基礎=600萬-4,999,999.00=1,000,001.00元?!?/span>
【我們的看法:甲公司股權公允價值60萬/各項資產公允價值之和180萬=33.33%,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00×33.33%=666,600.00元。貨幣、設備、丙公司股份對應的重組損失=(200萬-666,600.00)-(40現(xiàn)金+20設備+60丙公司股權)=133,400.00元。無論債務人甲公司是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分期確認,債權人乙公司應在重組日當年一次性確認資產損失133,400.00元。因為重組所得20萬/80萬,不能達到50%以上的比例要求,甲公司應在當年一次性確認重組所得133,400.00元。】
(2)對于甲公司債轉股的部分,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暫不確認任何所得或損失。
甲公司在2016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66萬元,該金額為甲公司股份分配的不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金額;
乙公司在2016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66萬元,該金額為接收的甲公司股份分配的不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金額。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認)=60+6.66=66.66(萬元),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股份對應的原債權的計稅基礎并不等于60萬元,而是等于66.66萬元,因為乙公司在債務重組中作出了讓步,讓步金額為總讓步金額20萬元分配到甲公司股份上的6.66萬元。假定乙公司在2020年轉讓甲公司股權時,乙公司確認的股權轉讓損失=60-66.66=—6.66(萬元),此時甲公司股權支付對應債務重組損失6.66萬元將被確認并計入股權轉讓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